正在阅读:中国修改监察法 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中国新闻 / 正文

+网站+顶部+红__2025-06-17+19_41_32.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中国修改监察法 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

转载 julia2024/12/26 13:18:4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中新社 作者: 11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中新社北京12月25日电 (记者 谢雁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说,此次修改监察法,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一是增加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增强监察执法权威性。
  二是增加责令候查措施。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同时减少留置措施适用,彰显监察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监察对象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三是增加管护措施。规定监察机关对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进行管护,以保障办案安全。
  此次修法还完善监察程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说,在现行留置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留置期限,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同时配套完善新增三项监察强制措施的时限、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相关措施严格规范行使,并赋予有关人员申请变更监察强制措施的权利。
  据悉,现行监察法于2018年审议通过,作为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发挥了重要作用。(完)


已有0人点赞

微信图片_20250508145142.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

专题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