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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题讨论#巴西消费者保护法之消费者的权益《一》

    2017/06/19 18:10:29 发布4066 浏览0 回复0 点赞
深海夜不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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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通则  

 第一条  本法典根据巴西宪法第五条 XXXII 项,第一百七十条 V 项,及第四十八的规定,建立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及社会利益。 

 第二条  消费者为任何法人或自然人,购买或使用产品或服务的接受者。 

 §、就算不特定的群众,只要参与消费关系时,视同消费者。 

第三条、供应商(企业经营者或经营者)或服务业者,为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私营或公 营机构,国内或国外的,连同不具法人格的团体,而制造、研发、组合、生产、装配、 加工、进口、出口、经销、贩卖商品、或服务业者。 

 § 1°、产品为任何有形或无形的动产或不动产; 

 § 2°、服务业指的是消费市场上提供的付费的任何服务行业,包括银行、金融、信贷、 或保险。而服务源於劳动关系时不包括在内。 

 第二节 国家的消费关系政策   

 第四条、国家消费关系政策的宗旨为回应消费者的需要,尊重其健康、尊严、安全, 维护其经济利益,改善其生活品质,以及透明与和谐的消费关系,以下列根据为原则; 

 I、对消费者於消费市场上是较弱的一方的认知; 

 II、政府应以实际的行动保护消费者; 

 a)、以主动性; 

 b)、以奖励方式扶植及发展代表性的维护团体; 

 c)、官方实际参与消费市场的运作; 

 d)、确保商品与服务的适当规格及品质,安全丶耐用及功能。 

 III、消费关系中参与者利益的和谐,配合经济与科技发展的需求来保护消费者,以此 为实行经济效益的原则,以善意与公平做为消费者与供应商间的基础; 

 IV、对於消费者与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提供资讯与教育,期望改善消费市场; 

 V、奖励供应商以有效率的方法控制品质与安全,以及多管道的解决消费上的纠纷; 

 VI、有效的抵制与禁止消费市场上的滥权,包括不公平的竞争,及不当的使用或仿造 名牌、商标、创作,以至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损失; 

 VII、有效的利用及改善公共服务; 

 VIII、长期研究消费市场的演变。 

 第五条、公权力将以下列方案落实国内消费关系政策的施行; 

 I、维持提供给贫困的消费者,全面及免费的司法辅助; 

 II、於公共部门的职权内组成维护消费司法检察处; 

 III、设立特别的警察局,专职处理消费刑案中的受害消费者; 

 IV、设立简易及特别法庭,专职解决消费诉讼; 

 V、奖助成立及发展消费者保护团体; 

 § 1°、删除; 

 § 2º、删除。 

 第三节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第六条、属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I、 於消费被认为有危险、或有损害性的商品或服务时,其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保 障; 

 II、发表及教育如何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且保证选择的自由及平等的消费权; 

 III、关於不同的商品或服务能得到适当及明确的资讯,且正确的标明数量、特徵、成 分、品质、税额、价格,及使用时可能发生意外的风险; 

 IV、保障不受过度或不实的宣传、不公平或强迫的商业手段,以及於消费商品或服务 时,不受越权或强制的条例; 

 V、修改合同中不合理的付费条款,或纠正买卖後,基於特别因素而造成消费者沉重 的负担的保障; 

 VI、实际的预防及赔偿个人、团体、及不特定群体的财物与精神的损失; 

 VII、获得司法及行政单位的协助,以预防或以赔偿个人、团体、及不特定群体的财物 与精神的损失为目的,对所需要的人提出司法、行政、及技术上的保护; 

 VIII、於民事消费诉讼时,法官根据其平时工作上的经验,如判断消费者的主张可信 性高,或缺少专业认知时,将协助维护其权力,包括举证责任倒置; 

 IX、删除; 

 X、享有一般适当及有效率的公共服务。 

 §、 残障人士有同样的权利取得本条第 III 项中提到的资讯,其细节见於特别法的规 范。 

第七条、本法典中所规范的权利不排除其他由国际公约,或巴西与其他国家的协定。 也不排除国内一般法条,或由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法令,以及根据法律原则的法理、 习惯、或公平; 

 §、依据消保法律,同时二位以上的供应商造成损失时,其相互间的关系为连带赔偿责 任。 

 以上资料由巴西圣保罗刘瑞益律师事务所提供。

 有转载或引述,烦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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