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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近日发布《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综合媒体18日消息,《意见》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征求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
《意见》提到的“校园商超”,是指广东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内部商超(包括超市、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等商品售卖场所)。校园商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方可营业,杜绝无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备案。校园商超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意见》指出,校园商超原则上自办自管。确有需要对外承包的学校,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承租价格经营范围等。此外,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商超准入及退出机制。
据悉,校园商超禁止售卖“三无产品”、管制用品、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中小学校售卖的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