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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总署24日公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中国海关对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以及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对进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作出新的规定,聚焦国境卫生检疫的立法初衷,将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范围调整为“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并明确“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除外”。
本次调整后,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不再实施中国海关进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海关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卫生检疫查验。如果企业已取得中国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则企业向海关申请进境相应的货物可视为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如果企业已取得中国或国外的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则企业向海关申请出境相应的货物可视为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
此外,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实施进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中国海关不再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行卫生检疫采样送检。
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以及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中国海关按照进出境普通货物、物品实施卫生检疫查验。涉及海关其他监管要求不变。